首負責任制關鍵在明確首負責任人。此次提交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明確藥品首負責任制,規定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、藥品生產企業、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中的_一家索賠。_一家只要接到受害人的賠償請求,都應及時向消費者履行賠償責任,而不能以_理由推卸首負賠償之責。
藥品質量出了問題,已經吃了藥的消費者找誰維權?8月22日提請_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擬明確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,規定誰先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,誰_先行賠付,先行賠付后,可以再依法追償。
從相關報道來看,消費者服用有質量問題的藥品之后,無論是向藥廠索賠還是向醫院索賠,均有被拒絕、被“踢皮球”的先例,消費者維權之路比較坎坷。如果把“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”明確寫入藥品管理法,顯然可以提升消費者維權效率并降低維權成本。
“首負責任制”不是一個新概念。2015年實施的《食品安全法》_明確了實行首負責任制,一些行業和地方的質量監管也實行首負責任制。作為與消費者生命和健康密切相關的藥品質量,實行首負責任制更是題中應有之義。
首負責任制關鍵在明確首負責任人。此次提交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明確藥品首負責任制,規定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、藥品生產企業、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中的_一家索賠。也_是說,上述四個方面都有義務履行首負責任制,_一家只要接到受害人的賠償請求,都應及時向消費者履行賠償責任,而不能以_理由推卸首負賠償之責。
此前,雖然《產品質量法》等法律中明確規定,受害人既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,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,但實踐中往往會出現“踢皮球”現象。明確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,當能在相當程度上避免各責任主體相互推諉,這自然是一種進步。
除了有利于消費者維權,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還能對藥品生產、銷售鏈條上有關各方產生倒逼效應,促使各方嚴格履行藥品質量管理責任,以盡量減少或避免藥品質量問題。因為一旦出現了藥品質量問題,誰都有可能先行賠付,先行賠付者在賠償、追償中都要付出成本。
只有生產流通各方共同履行藥品質量責任,才能_限度避免患者吃到問題藥品,_限度避免賠償和被追償之累。而首負責任制寫入藥品管理法后,還需要制定相關配套細則。
從以往的案例看,受害人向藥廠或醫院索賠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,有的責任主體只想象征性給一點賠償打發消費者,對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要求不接受;有的責任方不承認藥品質量問題,要求消費者拿出多種證據等,這些都造成維權難。
因此,不僅首負責任制要寫入藥品管理法,相關配套實施細則還要明確責任主體先行賠付的條件、時間、程序、標準等事項,比如責任方在什么情況下履行賠償責任,在多長時間內賠償。有了這些明確具體、可操作性強的規則規定,才有利于消費者依法把握運用。
比如,某地一名消費者喝口服液喝出了異物,藥廠確認情況屬實,但只答應給消費者換兩盒口服液,后表示可賠償200元,都被消費者拒絕。而消費者提出2萬元的賠償條件,被藥廠認為是敲詐勒索。可見如果沒有相關的賠償指導標準,藥品首負責任制在一些環節上存在著“認定難”“操作難”“協商難”等難題。
首負責任制的_好處是讓責任主體快速賠償消費者,但如果消費者與責任主體在相關證據、賠償金額等方面存在爭議,長時間無法達成賠償協議,勢必影響到首負責任制的效果。有人建議讓第三方介入,這種介入也應該用細則來規范。